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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14〕10号

颁布时间:2014-11-24  

各市、县(区)财政局、外侨办,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8日

  
  
  
  
  
  
  
  
  
  
  

附件

  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并严格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省直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外侨办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别将本部门所属单位、本设区市所辖市、县(区)各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
  (四)各级外侨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团组予以取消。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年度出国计划、规定的开支标准、出访的国家及天数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相关预算科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外侨办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审批后的省直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核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复审及批复事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外事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的衔接工作,及时确定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后,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解决,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说明原因。确需增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的,由有关单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出国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出国任务时,组团单位、参团单位需事先填报《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详见附表1),由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明确审核责任,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后,由组团单位审核、收集、汇总(参团单位要积极与组团单位沟通衔接),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2)。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及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三方以上询价等方式确定航班,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各派员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等相关依据报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已在国际旅费中包含的,不得重复申请和报销。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江西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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