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7-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
关于镇康县国家税务局 镇康县地方税务局
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挂牌后,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云南省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镇康县国家税务局、镇康县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镇康县南伞镇勐英路6号,同时设公主路办公区,地址为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30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镇康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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