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7-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原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至2倍了。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明确规定:“自2018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此外,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享受以下减免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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