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7-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第7期
相关纳税人(名单附后):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所属期内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衢州市税务局办税大厅(新安路20号)办理纳税申报或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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