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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18-08-0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精神,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探索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管理方式改革,破除体系不完善、衔接不顺畅等行业发展瓶颈,有力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程序,在物流节点城市推广行业审批,继续贯彻落实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政策。加快推进快递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业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城镇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作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数据共享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供需精准对接,提升电子商务快递配送效率。鼓励建设智慧物流云服务平台,通过物流末端网点备案电子地图系统、物流末端网点收投终端系统、数据信息采集交换系统、快递车辆GPS系统、收寄验视信息监管系统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衔接用户、电子商务、物流等各环节,实现多方信息汇总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和开放共享监管措施,完善寄递业实名收寄制度。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快递物流企业诚信体系,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鼓励开放数据、技术等资源,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统筹规划,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六)做好规划设计。将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衔接。快递物流有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有关规划,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好现有用地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快递物流项目,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予以重点倾斜,并在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各地充分挖掘现有快递物流用地潜力,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快递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快递物流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八)强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边境口岸城市及干线铁路、公路、机场、口岸等,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发挥我省区位优势,鼓励有实力的快递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快件处理中心。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匹配需求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鼓励快递企业主动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整合现有邮政、供销、交通等农村物流网点和渠道,拓展农村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站功能,利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发展集中仓储和共同配送,支撑城乡双向物流配送网络高效衔接。强化资源整合、集散中转、仓储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冷链配套等功能,突出城乡物流配送核心节点作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各地在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时,应在园区内或周边安排快递物流仓储、配送用地,未具备配套场地的不纳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评选,快递物流企业入驻园区与电子商务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鼓励传统快递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发展需求,加强配套建设,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各地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一体化的综合性园区。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等的快递物流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快递物流企业补贴。引导昆明市和玉溪市2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昆明市高新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省级重点物流产业园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规范运营,促进电子商务配送便利化

  (十)规范配送车辆运营管理。制定物流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统一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快递行业特点和发展的保险险种,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已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收投快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便利配送车辆通行。各州、市要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配送车型标准和通行管理政策,对按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有停车作业需求的城市道路、街区合适位置,增加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根据不同路段确定允许临时停车时段、时长、车辆类型,并完善有关交通标志。举行大型展会、重大活动或“双十一”等快递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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