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8-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
按照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布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昆明)的办理事项和办事指南公示如下:
一、 事项列表
项目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在县区局或市级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已录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昆明)) |
二、 办事指南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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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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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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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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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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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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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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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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