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外〔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际,现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使用预算经费用于非盈利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级财政部门对购汇人民币额度(以下简称购汇人民币额度)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不再逐笔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审核及核销手续。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四、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核销及退汇手续由用汇(组团)单位办理。各用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确定的涉外支出,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