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10-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
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昆政发〔2018〕15号)要求,全市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当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普查员已经对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没有开展实际经营、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单位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在10月29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就近的乡(镇)街道、社区进行清查表填报。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 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昆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昆明市及县(市)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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