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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颁布时间:2019-01-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办公室

  1.企业制发票审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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