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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问题答疑汇总(七)

颁布时间:201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问:关于缴税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退税问题

答:对缴税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请纳税人提供名称一致的退税账户(卡号),或者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为使纳税人放心提供退税账户(卡号),省局于2月22日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账户报送功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通过验证手机、关联支付宝扫脸实名认证后完成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存款账户报告”模块中录入同名账户信息。为确保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在联系纳税人时,应告知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报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退税账户(卡号),或者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问:关于月销售收入超过10万元减免退税问题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月销售收入超过10万元应享受的减税降费退税,在录入应抵退税费信息时,提示“不符合小微企业退还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条件”。目前金三系统正在修改软件解决该问题,在金三系统修改完善前,可提交运维处理。

 

问:境外企业和个人是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

答:对境外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超过30万元)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本规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对此前已适用减征优惠政策的,不予追征相关税费。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按财税〔2016〕12号文件执行免征政策。

 

问:出租房屋房产税退税问题的操作口径

答:对于申报期在2019年1月1日后,一次性收取多年(跨年)租金的,由税务机关主动提取所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清单,并认真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有涉及所属期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对于所属期在优惠政策有效期内的部分,按规定计算退税金额。

对于申报期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一次性收取多年(跨年)租金,如纳税人提出存在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在优惠政策有效期内的部分,按规定计算退税金额,并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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