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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19-07-23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办、财政局,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云南省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前置引导、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州市金融办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审核并汇总申报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审核并汇总申报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法提供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结合部门职能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奖励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规违法提供意见。

  第九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一)公司上市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2.“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二)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可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公司上市

  1.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奖励,其中:对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列入云南省“金种子”名单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的,给予7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2.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参照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安排给予奖励。

  3.“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成功上市后给予1600万元奖励。

  (二)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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