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9-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
因下列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我所责令下列单位限期缴纳,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下列单位《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 |
欠缴税款所属期及金额 |
1 |
浙江凯雁服装有限公司 |
91330624551790918R |
新新昌税南通〔2019〕050021号 |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税款45822.69元 |
2 |
新昌县恺帝制衣有限公司 |
91330624774356756U |
新新昌税南通〔2019〕050020号 |
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税款92270.71元 |
3 |
新昌县巨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913306247302979507 |
新昌税南通[2019] 070013号 |
2015年1月起至2016年9月,税款8114.84元 |
4 |
新昌县立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
91330624726582169M |
新昌税南通[2019] 070014号 |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税款21754.72元 |
附件:4.税务事项通知书 新昌税南通【2019】070014号.docx
3.税务事项通知书新昌税南通【2019】070013号.docx
2.税务事项通知书 新昌税南通【2019】050020号.docx
1.税务事项通知书 新昌税南通【2019】050021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南明税务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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