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44号
温州微润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温税稽强催〔2019〕3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温税稽强催〔2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温税稽强催〔2019〕38号
温州微润鞋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3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该公司未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计:2,571,712.2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伟华
联系电话:88166027
地址:温州市吴桥路税务大楼1603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李强,陈伟华(0300042017083048.0300042017083115)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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