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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文成县鸿鑫珠宝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62号

 

文成县鸿鑫珠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6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169号

 

文成县鸿鑫珠宝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28344065350)

经我局(所)于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案为稽查局与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办案,查明你公司存在问题如下:你公司以“票货分离”的方式,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银行账号虚构交易事实并实现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116347.14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有1、涉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涉案人员相关银行对账单以及转账记录3、鸿鑫珠宝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情况表等账证票证资料4、“10.10黄金票”专案协查回复函及协查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

1、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

2、没收蒋林永、金琳孟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的全部非法所得(与文成县欣鑫珠宝有限公司为同一违法所得)。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文成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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