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69号
温州君泰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31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310号
温州君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9A48EX7)
经我局(所)于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2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1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具体为:(1)2018年1月26日开具给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销售金额合计198990.30元,销项税额5969.70元,价税合计204960元。(2)2018年1月26日开具给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销售金额合计2135922.36元,销项税额64077.64元,价税合计2200000元。(3)2018年1月26日开具给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销售金额合计92679.61元,销项税额2780.39元,价税合计95460元。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2、公司银行帐户资金往来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调取的征管资料 4、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记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决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罚款5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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