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10-17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和《关于发挥党组织作用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吉组发[2019]1号)精神,经与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定,现就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注入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保值增值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二是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试点地区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三是坚持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建立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产权制度;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本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产生的效益,按资产权益归属进行分配。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同时,坚守生态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五是坚持村为主导,农民主体。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二、资金扶持政策

(一)扶持标准与范围。2018年起,连续5年,国家和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20万元。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有偿服务、发展物业经济和开展混合经营四个方向。资金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修建办公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津贴补贴、项目管理费以及其他与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二)资金分配与下达。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任务指标和资金预算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申报扶持村集体经济村的通知,组织各市(州)上报扶持集体经济行政村数量和扶持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各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方案计划,向市、县砍块下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指标,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绩效目标。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确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计划,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三)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年度预算资金时,科学合理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市县在收到资金指标后,市县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该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标准不得低于整体绩效目标标准预算执行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项目结束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本系统内绩效评价工作,在汇总形成各市县自评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再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制度管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和法规,确保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部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完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在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严格履行好财政部门职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使用后,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竣工验收时,县级财政部门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二)加强资产管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扶持项目产生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集体成员按股权分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成员大会形成同意决议后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