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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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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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