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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12-10  

吉财产[2010]596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

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

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

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

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

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

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

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

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

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

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

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具体为:

(一)产权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与管理范围外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或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二)清查登记

鉴于省财政厅已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减轻各相关单位工作负担,实现数据共享公用,避免重复浪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通过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了解掌握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资产信息等基本情况。

(三)资产处置和调剂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管理范围内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按照与省财政厅的职责划分,分别承担审核职能和审批职能。

1、承担的审核事项

⑴房屋、土地、车辆处置(不包括车辆报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房屋、土地、车辆处置事项(不包括车辆报废),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⑵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⑶资产出租、出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⑷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⑸资产评估的审核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2、承担的审批事项

固定资产的调剂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进行资产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调剂手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管理范围内单位与范围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⑵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的处置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⑶车辆报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车辆报废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财政厅负责。

(二)为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相一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管理范围内拟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下发。

(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所属的行政(包括垂直管理单位、驻外机构)、事业单位(除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仍由该单位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权限,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应由省财政厅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省直机关办公楼大修经费”和“省直部门车辆更新(增配)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资产形成的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形成后应由产权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7]405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的规定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计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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