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1-0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1号
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19〕13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19〕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19〕138号
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MA298QJ71A)
经我局(所)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MA298QJ71A,开业(设立)日期: 2017年9月12日, 注册资本:230万元,法定代表人:彭根生,财务负责人:彭根生,办税人:王雪微,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三街110号,税务登记经营范围:销售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纸制品、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健身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金属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登记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类别:小规模纳税人。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2017年10月至12月季度申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679013.4元,应纳税额80370.39元,应纳税额减征额80370.39元(减征税额通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减税项目: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业设备抵减增值税一栏填写),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0元。2018年无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 2. 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2017年10月至12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2018年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3. 其他收入申报情况: 2017年10月至12月该企业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中申报了征收品目-工会经费应税项为零)。(一)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对注册地的检查:检查人员在2019年08月21日下午起对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三街110号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地无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则是另一家公司:苍南县坚宏印务有限公司。经苍南县坚宏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证明,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不在此营业(详见《现场笔录》及房权证明)。 2.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法定代表人彭根生,税务登记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为332521196705273637,手机号码为15967430915。自此案开始检查起,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彭根生电话,都显示为已停机,无法联系到彭根生。 3.对办税人的调查:办税人王雪微,税务登记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为33032419950801576X,手机号码为13968948211。自此案开始检查起,检查人员多次拨打王雪微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王雪微。通过电子底账查询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上显示收款人为郑玲玲,复核为蒋天华,开票人为张翊。 4.对企业目前状态的调查:2018年2月28日该公司被原苍南县地方税务局龙港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2018年4月27日被原苍南县国家税务局龙港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19日取得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该企业存在经营异常的证明。 5.领购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检查:经增值税防伪税控及电子底账查询,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2018年3月期间,共领购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开具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作废)给以下22家单位,价税合计6372647.14元 6. 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及申报减免税的检查: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电子底账查询,查询到该公司有取得温州市航天信息计算机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300172320,发票号码为18028133,品名为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金额264.15元,税额15.85元,计税合计2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300171130,发票号码为10666749,品名为金税盘金额170.94元,税额29.06元,计税合计200元。该公司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200元,以及缴纳税务技术维护费280元,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以全部抵减480元。但该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80370.39元,同时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减税项目》“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业设备抵减增值税”一栏填写80370.39元,与事实不符,属虚假申报。同时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均未申报,直至案发走逃失联,属申报异常,虚开发票特征较为明显。 7.公司开户银行账户的查询:经查询金三系统,该公司未报告银行开户情况。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发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中注明该公司存款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温州苍南支行,账号:8110801013401247418。检查人员于2019年9月4日依法调查了上述存款账户,开户行回复内容为:该银行账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交易,账户已转睡眠,余额为0(详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送达回证)。 8.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情况: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在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告送达。(二)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1.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询以及其他征管手段,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在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告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至公告期限结束,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我局联系,也未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 3.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温州莲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187036.01元,税额合计185611.13元,价税合计6372647.14元。该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