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3-24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0〕9001号
长春市鸿骁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 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4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春市联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A14UY367F)《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0〕2号.doc
长春市坤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3MA14AED91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0〕3号.doc
长春市鸿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A14UYT97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0〕1号.doc
长春市恒久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A0Y6BKX8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三税稽罚告〔2020〕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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