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10-23
2020年第4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对以下截止2020年9月30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予以欠税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3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和单位).xls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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