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1-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上一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