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2-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长保税稽告﹝2021﹞1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5933152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保税稽罚〔2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长保税稽处〔2021〕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忍冬路1号
电话:0433-5050107 0433-505011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保税稽罚〔2021〕1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593315262)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6月3日收到征收补偿金额为58,650,000.00元,利息80,342.9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你单位签订的24,000,000.00元装修及改扩建工程合同相关的印花税未缴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68,258.57元认定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处罚款880,95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少缴的7,200.00元印花税处2倍罚款,即处罚款14,4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95,355.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保税稽处〔2021〕3号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1月8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6月3日收到征收补偿金额为58,650,000.00元,利息80,342.9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你单位签订的24,000,000.00万元装修及改扩建工程合同相关的印花税未缴纳。
二、 处理决定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你单位属于旅游饭店行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核定你单位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468,258.57元。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24,000,000.00元装修及改扩建工程合同应按承包金额0.3‰贴花,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7,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