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百家税谈 > 正文

消费税改革应立法先行

2014-12-17 11:24 来源:证券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期,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引发热议。一些人对消费税“两连涨”表示不解。对此有专家表示,我国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治理任务日益艰巨,通过提高消费税来抑制成品油消费过快增长,应是情理之中。

  “跟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税,像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的税都在减,油价跟百姓关系也很密切,为什么反而要提高消费税?”媒体援引消费者的说法,的确道出了成品油提税使很多人感到相当困惑的现实。上海财大胡怡建教授也认为,成品油作为重要资源,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品。油价下跌,对于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是有利的,但对于引导燃油消费是不利的。在政策设计上,应当把两者区分开来:在生产领域完全与国际接轨,油价该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费领域则需要一些对冲手段,让油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不能过低。问题在于提高消费税事关百姓“钱袋子”,如何才能做到师出有名,取得民众的认同,显然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纵然说消费税改革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势在必行。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无论油价涨跌与否,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提高的趋势。但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却是未免有些“突然”和缺乏“税收法定”原则,自然要引发“热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这对于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税制改革而言,更是不可或缺。如果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好多事情就不免陷入盲目,即使利国利民,也显得师出无名,难以得到广泛认同。比如事关民众“钱袋子”的消费税,目前还没有立法,沿用的仍是那个“暂行条例”。虽然从程序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精神。

  应当指出,“暂行”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只是探索相关税种是否合理的“试验田”。这样的税收条例,虽然是税收主体的“权柄”,却不是纳税主体的“信仰”,很难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良性的税收体系。这对于推进我国的财税改革,完善市场经济无疑是一块硬伤。只有严格的立法才能令公民心服口服。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乃至改革其它消费税,即便是势在必行,也都应做到立法先行。这是“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百姓的期盼。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