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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醒看待税收征管法修订 不应过于乐观

2015-01-21 09:34 来源:新浪财经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舆论好评如潮。我自然也是持肯定和欢迎的基本态度,毕竟这是国家财税部门六年来不懈努力的结果,如今数易其稿终于成形定稿,在内容上得以充实和丰富,在技术上得以提高和完善,确实有较大进步。我认真学习了草案,感觉还是有必要给读者开点镇静剂。

首先,要客观分析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实体法的关系。《易经》上有句话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马克斯·韦伯那里也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分,都是谈的本质和手段的区别。表现在法学领域,则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税收征管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只能是程序上的技术进步,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比如这次广受追捧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解决了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但是如果个人所得税法不进行实质性的变化,还是实行现在的分类征收模式,依然不会有大的起色,依然不能实现实质正义。中国税收实体法的落后已经成广为诟病的事实,十八个税种迄今只有三部法律,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充斥,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在这次征管法修订的基础上应该乘胜追击,抓紧时间进行税收实体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其次,要清醒看待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孟子早就说过“徒法不能自行”,征管法的好坏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任何制度均是双刃剑,利器需要良工,良法也需要善治。比如这次草案中提出要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应该说为税务机关合法稽征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如果不给套上一个剑鞘,也难免会伤人于无形。最近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当前信息登记与查询制度的失范难辞其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在于不能随便以人查房,只能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查询,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底线。因此税收征管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效率。

再次,要冷静认识税收的作用。当下有一种税收万能论的倾向,任何问题税收都想要插一杠。房价涨要靠税收平抑,油价跌要靠税收止损,似乎税收是太上老君的仙丹包治百病。生活常识告诉我们所有事物都有其适用范围,税收亦是如此,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俎代庖,更不能父权主义。有的媒体在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上过于乐观,其实这不过是一次部门的技术调整,既比不上预算法修订得深刻,也远不如不动产登记的长远。比如个人税号的启用,本来就是法治国家最普通的常识,现在只是落实了而已,和2000年开征利息税时的存款实名制一个道理。不要奢望个人税号能够开启任何时代,在历史面前我们能做的只是一点一滴的改进,永远没有帕累托最优。

最后,要谨慎估计修订草案的通过。我注意到已经有专家指出修订草案通过的可能性很小,这不是故作危言。以前的改革实践多次证明,改革触及到的利益调整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既得利益集团从来不会轻言放弃,更何况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是不是就像有的媒体说的那样征管法已经为个税、房产税铺平了道路?恐怕道路还会很曲折。个人利益、集团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中国的税收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做好各种可能性预测,要有遇到挫折和坎坷的估计,才能谋求更全面更长远的改革“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亦往矣”,如果损害到公众的利益,就应该反省。只要认定了正确的方向,哪怕阻力再大,税收改革也要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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