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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财税法治呼唤制定财政基本法

2015-01-29 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通过制定财政基本法,合理规定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人大与政府间财税权力分配等关涉治理全局的核心问题,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融贯于其中,进而更好地指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财税主干法律,共同致力于国家治理的系统性推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进程不断提速、协同并举,日渐迫切地呼唤着财政基本法的出台。这既是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所必需,更是优化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

制定财政基本法对国家治理至为关键

财政基本法,是指规定财税法基本制度、能够指导财税法各个领域的法律。之所以采用“基本法”的用语,是考虑到其条款内容的基本性以及在整个财税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基本性,是在学理上进行的描述和概括,并非实在法层面的具体名称。待到我国将来制定财政基本法时,可将其命名为《财政法》或者其他名称。

从财税法治、财税改革抑或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制定财政基本法都至为关键。

第一,财政基本法统帅整个财税法领域,有助于构建具有高度权威性、统一性的财税法律体系。作为财政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财政基本法对其他财税法律法规起着统帅指导作用。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具体的财税实体和程序事项,但涵盖了统摄全部财税领域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机制,普遍适用于财政收入、支出、监管等各个环节。其他财税法律规范都应遵循财政基本法的精神和规定,不能与财政基本法相抵触。

第二,财政基本法奠定财税改革的大致方向,有助于建立法治框架下的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改革需要财税法治保驾护航,两者之间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关系已被公认。财政基本法所应包含的财税基本原则、财税权力分配、财税机构设置等条款,均构成财税改革稳定运作和长远规划的基础,并赋予财税改革正当性和合法性。例如,财政法定原则要求“营改增”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等必须以法律形式进行,并加快制定《增值税法》、《房产税法》等;又如,财政公平原则要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特别是直接税税种)的税制设计应体现量能课税,保证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不被征税。

第三,财政基本法指引财政方面的国家治理路径,有助于推动理财治国的范式转变和能力提升。面对经济转型难度加大、社会矛盾风险前所未有的现状,要想经由科学理财达致规范治国,亟须通过制定财政基本法,合理规定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人大与政府间财税权力分配等关涉治理全局的核心问题,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融贯于其中,进而更好地指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财税主干法律,共同致力于国家治理的系统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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