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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政策

2015-02-01 12:0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日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收入稳定增长,私人购车数量快速增长。车购税纳税人数量激增,对纳税申报办理便捷程度和纳税服务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遵循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息管税、优化征管流程的原则,为了解决纳税人关心、基层税务机关关切、社会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全面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使得车购税的缴纳工作更加便捷,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日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税务行动”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税务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5日公告明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表式见附件),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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