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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城市明年1月起试行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

2015-12-14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31个市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通知》公布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个直辖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等31个城市。

《通知》明确四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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