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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务行业发生的那些事儿

2016-01-08 09:26 来源:财会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定、税务专业人员、海峡两岸签协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互联网+税务、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2015年,对于中国税务行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争议纷扰的一年、是前进的一年,更是忙碌的一年。这一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年,税收法定原则写入《立法法》;这一年,“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规划税务信息化的发展蓝图;这一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国地税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6年伊始,让我们一起回顾过去一年中的税务那些事儿,期待更加美好、惠民的新一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的法律地位,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地位等。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减轻纳税人负担等内容。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网络交易纳入了征税范围。截至目前,《征求意见稿》还未获得通过。

“税收法定”写入《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并明确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这次《立法法(修正草案)》获高票通过,应当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立法法》是“管法的法”。从税收立法角度来讲,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今后所有税种的征收和税收程序立法都要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意义巨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这一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拥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发起,并向两组织的成员开放。近年来,该公约的影响力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新标准。

2010年5月,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响应二十国集团号召,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

2013年8月,中国履行二十国集团承诺,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该公约也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条约。据介绍,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个国家签署这一公约,其中48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

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

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被征收纳税范围内。

对网络红包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法有关规定,捐赠行为是需要纳税的。近两年来派发红包的行为比较普遍,经过界定,从本质上看,发放网络红包属于捐赠行为,在应税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必要之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钻国家税法的漏洞和空子,进行避税。

目前要想对网络红包进行税收征管,困难在于企业信息的获取。发放网络红包本身具有隐蔽性,税收征管部门很难发现。要想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就需要加强税收监控体系建设,使税务部门尽可能掌握相关的信息渠道。

“税务专业人员”首次写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7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值得关注的是,“税务专业人员”首次被写入《大典》。

《大典》中,关于“税务专业人员”的职业信息描述是“在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审计和税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税务专业人员”被写入《大典》表明了税务专业人员的重要性,行业发展大有可为。

海峡两岸签协议,双重课税成为历史

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恢复协商后的第11次会谈于2015年8月25日在福州举行,双方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此次协议的红利在于避免重复课税。协议约定了对两岸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各类所得的征税权限和优惠税率,明确了当双方均对一项所得征税时各自采取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承诺给予对方居民非歧视税收待遇,并为此建立两岸税务联系机制,共同协商解决两岸投资者面临的涉税争议,多渠道推进税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台湾当局财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该协议能够为台商减轻税负。以过往资料估算,每年可为台商减负39亿元(新台币,下同),并使税收净增超过80亿元。他们指出,商签该协议可以增强台商在大陆的竞争力以及增加台湾投资环境的吸引力,从而增加就业和消费,使税基扩大,裨益台湾经济的长期发展。

税务师资格考试发生大变革

早在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就进一步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日联合印发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于2015年11月7日发布了《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告》,对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和考试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新规将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不再实行注册管理。新规明确,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报名条件,但考试科目、内容和难度仍然维持不变。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考虑到如果2015年年底举行考试,考生准备时间不足,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中税协将改革后的首次考试时间放在2016年2月27日~28日。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出台打造税收治理新格局

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云计算技术,发挥大数据优势,推进物联网应用,重视纳税服务,不断激发管理活力,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引领税收工作新变革,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依托“互联网+”力量,为税收改革发展奠定稳固坚实基础,为税收现代化注入恒久动力,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提供强劲支撑。

此次《行动计划》重点推进“互联网+税务”5大板块、20项行动,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其中,社会协作板块包括“互联网+众包互助、创意空间、应用广场”三项行动;办税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在线受理、申报缴税、便捷退税、自助申领”四项行动;发票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移动开票、电子发票、发票查验、发票摇奖”四项行动;信息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监督维权、信息公开、数据共享、信息定制”四项行动;智能应用板块包括“互联网+智能咨询、税务学堂、移动办公、涉税大数据、涉税云服务”五项行动。

《行动计划》指出,至2020年,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为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服务国家治理提供重要保障。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2015年12月1日起全国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推行,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告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进行了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公告要求,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全国人大牵头起草房地产税法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房地产税立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预工委牵头起草。业内人士乐观估计,该法将会在2017~2018年期间通过立法。2015年12月初,有媒体从权威渠道获得消息,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从目前的信息看,仅仅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显然是为了减轻房地产税开征阻力,是综合平衡各种考量的现实选择。但这也将导致开征房地产税的意义弱化。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暂不纳入房地产税,意味着通过房地产税简化房地产市场税费并收格局的目标将暂时无法完成,而且,通过开征房地产税缓解地方土地财政依赖的效果也将比较有限。鉴于房地产市场冷热不均,这些税收也多数归于楼市火爆的一二线城市。但需要稳定税源的,并非一二线城市,而是三四线城市。

专家提示,房地产税立法,不能成为应对财政形势和经济形势的应急性政策工具,而必须秉持调节贫富、改良地方财税体制的宗旨。从现阶段看,让房地产税发挥正向作用,还有一个培育过程。

全面“营改增”按下“暂停键”

作为“十二五”期间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一直被期望在2015年底之前实现全行业覆盖。然而,2015年下半年以来收官难度加大。2015年12月中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现在毫无疑问这项改革推迟了”的表态,则意味着对于未能按期完成改革的确认。

“营改增”自从2012年1月在上海试点以来,已有4年。目前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已在全国全面推开。然而,在电信业自2014年6月纳入试点之后,近一年半时间“营改增”再无新动作,改革似被按下了“暂停键”。究其原因,除了未纳入试点的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四大行业都有自身的复杂性之外,也与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失衡加剧等原因密不可分。

“在现行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继续推进‘营改增’,必然进一步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打破中央地方收入格局。中央政治局对财税改革做出了新的决定,所以原来的‘营改增’方案就停了。”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直言。此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015年10月23日也曾表示,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研究和不断完善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金融业等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之后将会推出。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并对外公布了《方案》。这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遵循着《方案》设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我国税收管理领域拉开了既具重要现实意义,又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改革大幕。

方案提出,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按照《方案》要求,改革将遵循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五项基本原则,包括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6大方面31类具体改革事项,通过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一些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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