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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这些新税法,一定要关注!

2016-03-29 09:10 来源:首席财务官杂志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按照要求,2016年,将改革完善税务系统稽查、督察内审职责,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机构。

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为此,要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此外,税务总局业已确定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三、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四、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五、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六、切实转变征管方式;七、深入推进信息管税;八、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九、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十、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继续深化税务稽查改革

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时间表,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2016年6月底前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制度,下半年普遍推行定向稽查。改革属地稽查模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政策点评:按照要求,2016年,将改革完善税务系统稽查、督察内审职责,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机构。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指导和业务规范力度。

全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税务总局确定,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年底前实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完善涉税信息公开制度,6月底前出台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工作,实现省级单位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电子缴税业务占比。年底前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

政策点评: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都值得点赞。

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

2016年,税务系统将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

政策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2016年3月底前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6年6月底前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点评:上述二套房契税以及营业税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此次房产税收新政中不再以144平方米为界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为一大亮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点评: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扩大教育费附加等免征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点评: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具有利好作用。其实这些税费均是“鹅毛税”。

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政策点评:着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邮储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邮储银行按照2015年国家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定向购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发行发行的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来自顶层的专项政策性减免税,不好攀比。

明确农发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政策点评:对相关银行涉农贷款业务实施定向减税。

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规程》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减免资料、减免后续管理、减免取消、退税类型等作了要求,并特别新增了复垦认定依据。要求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的办理手续,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点评: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

兽药企业可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以下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增设和恢复多处口岸进境免税店

自2016年2月18日起,增设和恢复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等13处机场口岸,以及深圳福田等6处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政策点评: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进境口岸免税店主要是进境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次公布的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主要集中在烟、酒、美容美发及保健器材、小皮件和箱包等14大类。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

政策点评:《公约》在我国适用除关税、船舶吨税外的所有税种。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按类别列出本国适用《公约》的税种,未列入的税种,缔约方不能向其他缔约方请求征管协助,也不对外提供该税种的征管协助。我国在声明中列出了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也就是说,《公约》执行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范围将由原来的以所得税为主,扩大到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力度将得到大大加强。对于我国未开征的税种,我们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征管协助。《公约》仅对主权国家开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能独立签署《公约》。根据两特区基本法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经征询两特区政府意见,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声明,《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

税务总局开发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点评:实施上述政策总体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增值税征收和专项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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