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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详解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4-22 08: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月2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解答营改增相关问题。访谈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关于营改增准备工作

主持人: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可不可以先请韩司长为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好的。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业务量较大,为有效应对营改增给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们提前谋划、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根据对各地纳税服务工作量增加情况和现有纳税服务能力的准确分析和预判,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保障方案,做好“三点一线”工作,即以确保宣传咨询精准到位、确保办税服务井然有序、确保权益保障及时有效三个方面为重点,以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为主线,着力提升一线税务干部昂扬斗志,全力优化纳税服务质效,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主持人:谢谢韩司长。从征管科技司的角度,为做好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工作,近期,也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操作办法,有关信息系统也正在升级改造,那么现在请杨司长帮我们做一下简单介绍?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这项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专门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这是方便纳税人,保障税制顺利转换所做出的特殊征管制度安排。二是根据不动产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管需要,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提供了系统调整的参考业务需求,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平稳实施,确保便利纳税人办税。三是对税务系统有关信息系统改造。目前,信息系统开发改造正在有序进行,纳税人的有关申报办税事宜会更简单、快速、便捷。

关于不动产交易

网友18374:税务总局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哪些具体的征管制度安排?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2016年3月31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征管制度安排作出了统一部署。

网友18443: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网友1834:营改增后,国税局主要负责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哪些业务?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营改增后,国税局主要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以及对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的培训工作。

网友18690:您好,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给公司做办公性用房,可否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19174:纳税人出租个人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

关于二手房交易

网友18592:营改增前,出售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款在地税一次就能办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两头跑,分别到国税、地税缴纳税款?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不需要。为方便纳税人办税,部分业务的增值税将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征收,并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委托代征范围,因此,出售二手房的纳税人,可在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大厅等办理场所办理完所有涉税事项。

网友18632: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网友18962: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网友19066:5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人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马上就可以去办税厅办税么?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是的。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代征、代开发票政策是征管系统调整的焦点。我们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管系统的升级完善,纳税人在营改增开始实施当天发生的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即可办理缴税、开票等业务。

关于发票

网友18209: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网友18719: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发票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zhanzhan2314:北京一卡通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还是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网友18928: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持有?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网友19035: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2015年12月30日,总局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网友18101:杨司长您好!一个单位可以是简易也可以是一般吗?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杨培峰: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网友18101:韩司长您好!营改增后,建筑业外出还要开外管证吗?是在当地开票还是在机构地开票?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关于便民办税

网友18128:营改增后,头一次到国税办税大厅要办理什么业务?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网友18693:为应对营改增,税务机关有何便利办税的举措?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各地税务机关将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以及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同时,税务机关积极通过开展同城通办、国地税合作、合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等便利纳税人办税。

网友18724:我的经营地点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能选择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税吗?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各地办税服务厅将大力推进部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同时,还将通过系统自动预警或人工直报方式,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向纳税人发布相关信息,便于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时间和办税地点。

网友18755:哪些业务可以同城通办?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明确了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在内的7大类53个事项列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将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同城通办,具体通办事项请以各地税务机关公开信息为准。

网友18946:我是营改增户,之前没有接触过国税业务,我想提前熟悉下国税业务办理流程,有什么简便方式没有?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为帮助纳税人快速便捷的获取税收业务办理指南,我们推出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纳税人可以在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扫描所需了解业务的“二维码”图标,即可获取相应业务的办理指南。我们会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和实际征管流程的变化适时更新补充“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内容,以确保其与实际办税流程一致。

网友18880:我曾经打过12366,有时会占线。营改增期间应该很多人打12366吧?能打得通吗?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咨询渠道畅通,我们对12366热线系统进行了升级,开通了营改增专线。您拨打12366,在一级菜单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咨询,就可以接入营改增专线咨询相关问题。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

网友18838:我单位是一家建筑公司,原来交营业税在地税局管理,5月1日营改增后交增值税就在国税管理了,这样算下来,2016年我单位在国税局、地税局管理的时间都不到一年,这是否会影响我单位参加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纳税信用按年度进行评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不参加本期的评价。营改增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如您单位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含)之前,且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没有注销,就符合可以参加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条件。

网友19052:去年4月,我们酒店被地税局评为A级纳税人,在地税局可以按需领用普通发票,感觉十分方便。今年我单位的纳税信用还在地税局评,如果是A级,5月1日营改增后我单位去国税局领用发票是否还能按需领用?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在国税局、地税局是统一、一致的,评价结果也互为认可。您单位2015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果是A级,在国税局仍可以享受诸如按需领用普通发票等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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