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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订完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2016-04-25 09: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税务总局修订完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注重结果运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规范督查操作流程、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进一步指导系统督查工作有序运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试行以来,在规范、统筹推进系统督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工作流程不细、结果运用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系统督查工作,税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进一步调整细化了操作流程,明确了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对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总、督查整改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并提出了适时组织省级税务机关交叉督查的工作思路。《办法》强调加大整改力度,对于督查发现的个性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对于共性问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照自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办法》增加了结果运用方面内容,强调把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并作为系统评先树优、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成绩排名前三位或督查发现问题少的单位实行次年“免督查”;对督查发现问题的,在绩效考评中对被督查单位给予减分;涉及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力求通过严督实考,确保各项税收工作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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