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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优化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办理程序

2016-07-14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并对《外管证》的报验登记以及核销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核销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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