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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试点增值税新政

2016-10-20 08: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为奠定我国贸易大国地位、提升国际分工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持续低迷,监管区企业“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越来越困难。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促进外贸持续回稳向好。

监管区企业日益倚重内地繁荣的市场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我国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重要的是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这些改革举措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机制更加健全,内地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进一步降低。随着国内市场的日益繁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经营模式逐步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以更好地抵御外部风险冲击。

“为便利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希望能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为大力支持监管区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延伸对外贸易在我国的产业链,提升加工贸易产业在我国的附加值,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对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调研,终确定了试点政策。

《公告》明确,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这次试点采取企业自愿参与的办法,有内销业务,或需要从内地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和服务的企业,可以选择参与试点,对‘两头在外’特点比较突出的企业,企业仍然可以选择维持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说。

《公告》规定,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为监管区试点企业发出改革“大礼包”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通过这次试点政策,可以建立起区内外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监管区企业进项税额得到充分抵扣,税负有效降低。

——试点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公告》规定,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内销的)和出口退税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区分内销外销业务适用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由于试点企业可能同时开展出口和内销业务,因此,《公告》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汤继强认为,对外销部分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监管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对内销部分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税,又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区内、区外企业公平参与国内市场竞争。

——细化试点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公告》规定,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让政策优势转变为企业增长优势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监管区试点企业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税收政策相同,征管制度相同,管理手段相同,既充分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税负公平、税不重征的原则,又因全国税制统一规范,增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预期,为投资决策创造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而对非试点企业依然保持现行政策不变,又有利于这些企业开展外向型业务。

对于区外的内地企业,由于销往区内货物的税收负担可以传递给买家,不再发生因退税不足而转增生产成本的问题,因此也有效降低了实际税收负担。“由于保留了进口原材料保税和进口设备免税的两项政策,因此监管区企业出口业务仍具有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公告》的出台将会促进区内外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增强区内外企业参与“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试点为监管区企业内销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内地企业销售到区内货物的经营成本,因而双方都可以更好地参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此外,当国际市场不景气时,本属外向型的监管区企业,也可以通过内地市场渡过难关,而内地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强与区内外向型企业的合作,拓宽通向国际市场的渠道,更快更好地“走出去”。

“《公告》将会降低区内外企业的经营成本,减轻区内外企业的税收负担,打造外贸经济发展新高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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