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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会计真的很辛苦,要学习的有很多

2017-07-07 14:14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进入7月后,又有一大波财税新规要实施,商业保险可以抵个税,会计信用制度,发票新规,准备会计考试等等,会计人要学习要关注的内容实在太多了,而这些政策都跟平时的工作息息相关,可以说7月份就数会计人忙了。

有了健康商业保险,7月起会计要会调整工资表结构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原来可能很多企业的员工工资表是这样做的:

这样的工资表机构就无法体现商业保险的扣除,且按结构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工资表结构应该进行调整。

(一)员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工资表结构可以考虑下面这种式样:

(二)单位统一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工资表结构应该修改为如下:

7月发票政策将落地,会计人要赶快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全国的发票信息将形成完整的大数据系统,当初谁消费了什么商品或服务的发票用在了哪个单位的报销或抵扣上,将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有助于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

7月份开始,对会计人的管理越来越严,会计违法可能丢饭碗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预计很快就会正式发布。《指导意见》的要点如下:

1.要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2.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3.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4.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5.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7月继续教育新政即将实施,每年从24分上升到90分,会计人面临更大的挑战

日前,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新规跟旧规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新规更接底气,方式更灵活,要求更严格。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以后的会计教育可能会告别“走过场”。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

7月是会计的备考季,会计人要面临工作和备考的双重压力

一入会计深似海!会计的人生,就是漫漫的考证人生!我们总是在从一场考试奔赴另一场考试的途中。会计人回首自己的考证之路,都充满着坎坷与辛酸,奋斗与喜悦。

作为会计行业重要的两个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再过2个月和3个月就要奔赴考场了,大部分考生都已经开始了紧张的备考,而7月份更是达到高峰,7月份备考的情况基本可以决定两大考试的结果。

很多会计人白天要上班,晚上要备考,每天都变得充实又紧张。

7月份一大波财税政策来袭,会计人要打起120分精神学习

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这么多文件条例,大家都需要学习,7月份会计实在太辛苦了,与会计密切相关的一线税务人员也辛苦了。

|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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