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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

2014-01-16 08:53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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