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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税机关是如何控制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的

2014-07-02 09:26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目前国税机关是如何控制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的?

  答:针对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和“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但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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