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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4-08-19 09:25 来源:黑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第34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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