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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近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2018-01-25 14:54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房产的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装修房产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增加房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如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不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纳税人出租附载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通信系统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附载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通信系统及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租金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逾期票证收入和退票费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6、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该如何征税?

答:按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8、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将其中的2%支付(或“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9、企业请家政企业上门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属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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