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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意见

2014-01-14 10:04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联合办事,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而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据了解,意见主要在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和职能部门税收协作职责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保障措施。

  在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方面,意见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和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相关涉税信息。传递的涉税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数据已经省级集中的政府部门要按照与省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涉税信息传递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

  在职能部门税收协作职责方面,意见中提出,各级政府部门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公安机关要根据税务机关有关需要协查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和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税务机关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的要依法阻止其出境。住房和城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依法协助做好有关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有关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及时反馈或告知有关事项。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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