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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编辑: 2019/05/27 14:06:19 字体: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目前施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现就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等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3、衢州市、丽水市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其中,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属各区,不包括县(市)。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政府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各市、县(市)经济总量及人均水平、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产业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并将原第二档至第四档税额各提高5元/平方米。《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占用非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拟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仍保持2008年税额标准不变,此次不作调整增加)。《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非耕地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见下表所示。

               基本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土地类型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新方案
耕地
60
50
40
30
非耕地
50
45
35
25
原税额
不区分耕地和非耕地
50
45
35
25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合理性的说明

1、基本情况

2017年全省建设用地中占用农用地19.8万亩,耕地占用税入库64.96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0.61%,占当年地方税收入的0.93%。

全省63个市、县(市)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的有44个,占69.8%,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足零点五亩的有17个,占27.0%);人均耕地面积大于一亩的有19个,占30.2%,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六元至四十元。

2、参考因素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市)适用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均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体现保护耕地的要求,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46亩(以2017年常住人口计),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市)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耕地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有所区分,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准性。四是综合考虑各市、县(市)的经济发展规模及人均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和产业发展及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因素,使《征求意见稿》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3、可行性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额微调、税制平稳过渡的可操作性,各市、县(市)与其对应档次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总体匹配合理、可行。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6个市(5个设区市和义乌市)适用第一档税额标准,占全省市、县总数的9.5%。《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征求意见稿》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零点五亩且经济发达的6个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5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基本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至60元/平方米,我们认为这样的调整是符合税法精神,也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

经济比较发达、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22个市、县(市)适用第二档税额标准(50元/平方米),占全省市、县总数的34.9%。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和部分需要加快发展的共27个市、县(市)适用第三档税额标准(40元/平方米),8个经济相对困难县适用第四档税额标准(30元/平方米),适用第三、第四档税额标准的市、县(市)合计占全省市、县(市)总数的55.6%。

我省26个加快发展县(市)均适用第三、第四档税额标准。

4、合理性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中允许非耕地的适用税额可以低于本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建议对非耕地的适用税额做适当降低,第一档中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比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降低10元/平方米(降低20%),第二档至第四档中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实际上非耕地的适用税额与2008版的原税额标准保持一致),体现了减税降费大背景下耕地占用税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征求意见稿》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4.13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8.65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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