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VS撤(减)资,股东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同?
在近期的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减)资这两种情况下,对于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收回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我们下面通过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先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1、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减)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在了解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之后,我们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2021年A公司以500万价格购买了B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交易日甲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
2025年甲公司注销清算,A公司从甲公司分回剩余资产400万元,注销之日甲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A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是100万元还是300万元?
分析:依据财税〔2009〕60号规定,A分回的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应该确认为股息所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剩余的200万元作为投资成本收回,A取得甲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因此应该确认投资损失300万元,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在税前扣除。
案例2:
2021年A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交易日甲公司实收资本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
2025年A公司从甲公司撤资,A公司从甲公司收回400万元,撤资之前甲公司实收资本4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撤资之后甲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是100万元还是300万元?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A公司从甲公司撤资收回400万元,作为投资收回,A取得甲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无法收回的100万元属于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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