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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前须了解的10大税前扣除凭证事项

2018-06-22 17: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相关概念、管理原则,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纳入税前扣除凭证等等。小编整理了一些重点内容和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1.税前扣除凭证概念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三大原则

  (1) 真实性——是基础,要求经济业务是真实发生和支出金额准确。

  (2) 合法性——是核心,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3) 关联性——也是核心,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扣除依据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发票”再也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证明资料,企业也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4.税前扣除凭证种类

  (1)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工资表或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2)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境内支出处理

  (1)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境外支出处理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种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其他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1)业务真实发生,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无法取得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凭借其他业务资料证明交易真实性。

  9.以前年度发票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的需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

  ★10.施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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