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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注意事项

2015-02-03 11:37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请问购进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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