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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对原有计税口径进行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2015-02-06 09:24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新办法对原有计税口径进行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一是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新办法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二是开办费摊销方法更加灵活。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与原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相比,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更为灵活。

  三是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的扣除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与原规定的“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相比较,更便于实际操作。

  四是调整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扣除比例。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与原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各省确定标准”相比,更加详细和明确。

  五是资产处理全面对接企业所得税做法。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统一了扣除标准,有利于推进纳税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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