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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儿

2015-11-27 17:0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机械劳务费是否可以让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想问一下我单位雇佣厂外一台设备为我单位进行工作,此机械劳务费是否可以让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雇佣的劳务人员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但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租用的设备的租赁费,属于动产租赁,营改增范围,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现在防伪开票系统全方位的进行了调整,不少小规模企业也和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是采用一样的开票系统,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边角料内销,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问:边角料内销,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边角料内销属于国内销售业务,请结合客户需求,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

  4.4S店装修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新投资一个汽车4S店,按厂家的要求对店面进行装修,厂家指定的灯具、地板供应商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4S店的装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厂家指定的灯具、地板供应商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风险

  问:我公司是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有熟人想通过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收几个点呢,会不会有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应注意上述存在的风险。

  6.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作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购买图书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购买图书,对方给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让销售方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图书销售方不能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在什么情况下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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