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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更新到6.6)

2016-05-03 13:4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一)

  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以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二)

  四、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营改增后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能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八、为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给予了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三)

  九、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十、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一、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十二、对劳务派遣行业,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哪些扶持政策确保该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劳务派遣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十三、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收费道路、桥、闸的通行费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能,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十四、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国家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营改增相关知识问答(四)

  十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过去按照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能否继续延续?

  答:总局在23号公告中已予以明确,同意这部分纳税人在试点期间仍维持分别核算收入,分别适用3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给予小微企业大的税收支持。对属于共管户的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问题,也同样适用上述的“3+3”免税政策。但是对于国、地税分别核定的定额均在3万元以上,不能将原定额简单加总,一定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核定,并且原则上新核定的定额不能超过原来的两个定额的合计数。举例说明:国税定额3.5万,地税定额2.3万,营改增后定额为3.5万;国税定额2.8万,地税定额2.3万,营改增后定额为2.8万;国税定额3.5万,地税定额3.8万,高不能超过7.3万,且要按程序依法核定。

  十六、试点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此类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能不能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十七、 典当、小贷、担保公司等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典当、小贷、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范畴,开展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

  十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做进项转出?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进项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也不要做进项税转出。

  十九、本次试点纳税人中原来在地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会不会重新调整定额?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接户后,对免征额以下的业户,原则上保持地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不变,2016年内暂不做定额调整;免征额以上的个体双定户,其定额应按照3%或5%的征收率重新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调整后,其新定额可能达不到月销售额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9万元,比如纳税人营业税月定额30500元(超过3万元),营改增后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假设营业税适用3%税率,换算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29612元(不超过3万元)。对此类情况,应让其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营改增政策问答

  一、为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给予了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对劳务派遣行业,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哪些扶持政策确保该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劳务派遣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六、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收费道路、桥、闸的通行费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能,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七、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国家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营改增税收征管事项相关问答

  一、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否有变动?

  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如何缴税?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什么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即连续12个月营业额达到515万元)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从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怎么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适用50万或80万标准,应税行为销售额适用500万标准,有一项销售额达到标准即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对哪些试点纳税人需要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使用什么票种?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十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三、营改增过渡期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二是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三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四是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新规定?

  答:一是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二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三是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是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是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是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七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八是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五、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有哪些,有何具体规定?

  答:纳税信用A、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试点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十六、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答: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按季纳税申报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票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上述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后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评定的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2016年8月1日后纳税人按复评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全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规模大小、涉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提前安排汇算清缴时间,中小企业或业务较为单一的大型企业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数业务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或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统筹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引导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对少数不能在2016年5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帮助其按时完成汇算清缴。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一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扣除已缴营业税的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

  4.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2)企业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商品房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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