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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6-07-26 12:00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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