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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是如何规定

2015-01-29 11:58 来源:珠海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是如何规定?

答: 一、营改增纳税人认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附件1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10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综上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划分为三类:一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二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是上述两种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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