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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免征营业税?

2015-04-07 15:00 来源:海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因此,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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